2014新《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5来源:安环部:甘蜀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进行审议并通过修改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了安全生产行为,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制度和措施。同时立法目的更为精准,切实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和需求。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出台的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的里程碑,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原《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实施十几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自从这部法律开始实施,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局势好转,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各类事故、伤亡人数都在逐渐减少。但不同程度的违法生产经营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如去年的山东青岛“11.22”事故以及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等等,表明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决定,对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从立法主旨上概括说有三大亮点:一是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三是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
   第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第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第四,进一步补充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第五,进一步补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第六,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第八,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第九,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重新确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第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重新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等等。


    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发现,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集中体现在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前预防、责任落实和处罚力度。


    从修改的内容上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安全生产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明确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制定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总之,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上更加严格。希望总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促进辽宁总队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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