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总队多年来坚持将生产安全工作视为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头等大事,将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视为重中之重。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管理理念的普及以及危险妨害意识的整体提升,对总队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家庭以及总队本身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为大家摘选了部分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小常识,希望大家认真阅读,为总队整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一份责任,尽到一份义务。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安全生产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安全生产法》是由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分为7章,共97条。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火灾和交通事故。居民火灾和公民私有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4、什么是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是指有毒有害物质一次性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须对该人员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天。
5、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
获得保障权: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受教育权: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制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赔偿请求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受教育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哪三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 项目(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岗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企业安全生产小常识
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条守则: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五个须知:知道本单位安全重点部位;知道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知道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知道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防范措施;知道并掌握事故抢险预案。
六个不变: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变;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变;从严强化安全生产力度不变;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不变;充分依靠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不变。
七个检查:查认识;查机构;查制度;查台账;查设备;查隐患;查措施。
八个结合:建立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相结合;职能部门管理与齐抓共管相结合;防微杜渐与突出保障体系相结合;弘扬安全文化与常抓不懈相结合;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落实责任制度与完善责任追究制相结合;强化安全管理与推行安全生产确认制相结合。
九个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安管人员到位;规章执行到位;技术技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检查力度到位;整改处罚到位;全员意识到位。
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好奇。
望以上十条安全生产小常识,各部门能认真学习得以借鉴。